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德皇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
謝承益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7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83,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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