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1010號
STEV,104,店簡,1010,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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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侯妮君
被   告 游尚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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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