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10號原 告 侯妮君被 告 游尚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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