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新小字第6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複代理人 陳盈顯
被 告 王悠峽
王業隆
張德靜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新小字第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15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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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金額 │ 結欠金額 │ 逾 期 利 息 計 算 │ 違 約 金 計 算 │
│ │(新臺幣)│(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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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⑴自103年10月1日起至 │⑴自103年11月2日起至104年5月10│
│ │ │ │ 104年5月10日止,按年│ 日止,按上開利率1.83%之10%│
│ 1 │ 8,613元 │ 6,492元 │ 息1.83%計算之利息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⑵自104年5月11日起至清│⑵自10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償日止,按年息2.83%│ 按上開利率2.83%之20%計算之│
│ │ │ │ 計算之利息 │ 違約金。 │
├──┼─────┼─────┼───────────┼───────────────┤
│ 2 │ 8,612元 │ 8,612元 │ 同 上 │ 同 上 │
├──┼─────┼─────┼───────────┼───────────────┤
│合計│ 17,225元 │ 15,10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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