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5年度,57號
SSEV,105,新小,57,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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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新小字第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被   告 胡君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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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