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玉鳳即台灣沛歐力服飾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韋穎即群雅服飾行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78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