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4年度,302號
SSEV,104,新簡,302,2016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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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桂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旅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2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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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旅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