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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4年度,348號
TLEV,104,六簡,348,2016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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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簡字第348號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名城
訴訟代理人 張芸瑄
被   告 孫惠娟
      翁肇均
法定代理人 翁嘉隆
被   告 許憲庭
      江志誠
      蕭志明
被   告 陳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孫惠娟負擔百分之十,即新台幣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翁肇均負擔百分之十八,即新台幣叁佰拾玖元;由被告許憲庭擔百分之二十四,即新台幣肆佰貳拾伍元;由被告江志誠負擔百分之三,即新台幣伍拾叁元;由被告蕭志明負擔百分之十,即新台幣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陳錦惠負擔百分之五,台新台幣捌拾玖元;其餘部分由原告負擔(含撤回暨調解、和解成立部分)。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孫惠娟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元、被告翁肇均如以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元、被告許憲庭如以新台幣叁萬玖仟伍百元、被告江志誠如以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被告蕭志明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被告陳錦惠如以新台幣柒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社區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被告所有 之建物門牌號碼如附表所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 定及社區住戶規約第17條第2 項,被告應按期繳納管理費, 但被告各積欠如附表所示管理費,迄未繳納,迭經催討均未 獲回應,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雖非法人組織,但仍有訴訟之當事 人能力,合先敘明。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該大樓之住戶,並積欠管理費用之事 實,業已提出欠繳管理費明細、管理費催繳單、管理委員會 報備證明、住戶規約、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被告戶籍謄 本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之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再按,住戶應遵守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區分所有權人 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已逾2 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 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第21條分 別定有明文。被告等既為大樓住戶,即應遵守規約繳交管理 費。另被告等積欠2 期以上管理費,原告已催繳,有管理費 催繳單、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等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㈣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如附表所示管理費,並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如附表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但被告得以如主文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表
┌────┬───────┬────┬─────────┬──────────┐
│ 戶別 │房屋門牌號碼 │所有權人│管理費未繳月份 │應給付金額(新台幣)│
│ │斗六市江厝路 │ │(每戶每月500 元)│暨利息起算日(民國)│
│ │100巷 │ │ │ │
├────┼───────┼────┼─────────┼──────────┤




│J5-2樓 │1弄9號2樓 │孫惠娟 │102.2.1-104.9.30 │壹萬陸仟元 │
│ │ │ │ │104.12.15 │
├────┼───────┼────┼─────────┼──────────┤
│D19-2樓 │2弄19 號2 樓 │翁肇均 │99.11.1-104.9.30 │貳萬玖仟伍佰元 │
│ │ │ │ │104.12.26 │
├────┼───────┼────┼─────────┼──────────┤
│H34-2樓 │3 弄32號2 樓 │許憲庭 │98.3.1-104.9.30 │叁萬玖仟伍佰元 │
│ │ │ │ │104.12.26 │
├────┼───────┼────┼─────────┼──────────┤
│H5-4樓 │5 弄9 號4 樓 │江志誠 │104.1.1-104.9.30 │肆仟伍佰元 │
│ │ │ │ │104.12.26 │
├────┼───────┼────┼─────────┼──────────┤
│D9-2樓 │6 弄14號2 樓 │蕭志明 │102.1.1-104.9.30 │壹萬陸仟伍佰元 │
│ │ │ │ │104.12.26 │
├────┼───────┼────┼─────────┼──────────┤
│F8-4樓 │7 弄18號4樓 │陳錦惠 │103.7.1-104.9.30 │柒仟伍佰元 │
│ │ │ │ │104.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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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