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80號
CHEV,105,彰簡,80,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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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80號
原   告 張雲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扣除作為訴
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0,69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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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