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 訴 人 陳煜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誼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200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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