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正毅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4,09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