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138號
CHEV,105,彰簡,138,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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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正毅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4,09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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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