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5年度,21號
CHEV,105,彰小,21,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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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2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理勤孝
被   告 洪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011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0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下同)37,603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時減縮 聲明為31,011元,及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1,011元,及自102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主張 略以:被告於98年12月11日陸續分別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簡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 話服務(下稱系爭門號),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 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31, 011元未清償。嗣原債權人遠傳電信於102年10月31日與原告 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原告(即債 權受讓人),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稽,是本件債權業已合 法移轉。本件利息自102年11月1日起算,是因為本件債權讓 與是102年10月31日,所以由次日起算。原告債權讓與通知 被告依據郵戳應該是103年11月6日。被告所辯系爭門號0000 -000000之申請書不是其申請,服務申請書是遠傳對保的, 然此門號在3G續約申請書上的簽名跟被告所提異議狀所附簽 名是一樣的,而且被告在99年5月有以現金繳款繳過錢,故 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答辯略以:有一份門



號服務申請書不是被告申請的,是有人用被告的證件去申請 ,該申請書都不是被告寫的,續約這份是被告簽的。被告之 前門號有繳費,為什麼會收這麼多利息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 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被告 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既自承續約申請書上簽名為真正,而 被告又未舉證證明有何遭人冒用身分申請前開門號之情形, 則原告之主張,即堪以採信。故原告依據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即屬有據。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固主張利息之起算日為債權讓與之 次日即102年11月1日等語,惟債權讓與原告後,原告自應依 上開規定向被告催告,然原告所提出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僅記載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而細繹債權讓與證明 書之內容,並未有向被告催告給付之表示,此外,原告亦未 提出其有向被告催告返還之其他證據,則被告自應於收受本 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11月7日起始負遲 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1,011元,及自104年1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原告其餘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編號│申辦門號 │積欠費用(新台幣) │
├──┼───────┼───────────┤
│001 │0000000000 │ 9,545元 │
├──┼───────┼───────────┤
│002 │0000000000 │ 8,964元 │
├──┼───────┼───────────┤
│003 │0000000000 │12,502元 │
├──┴───────┼───────────┤
│ 合 計 │31,01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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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