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548號
CHEV,104,彰簡,548,2016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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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4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張金招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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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