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捷峰即學揚專業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1月5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