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486號
CHEV,103,彰簡,486,20160316,2

1/2頁 下一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簡字第486號
原   告 傑凡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郎
訴訟代理人 洪復美
      陳佳鈴
      張益隆律師
上一人之
複 代 理人 林怡芬律師
被   告 華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臻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彰簡字第48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2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4日向原告公司訂購美國棉 POLO衫貨品乙批(下稱POLO衫採購訂單,同年11月14日之訂 單與同年11月16日之訂單為同一契約,僅16日之訂單增加備 註7、8),含白色500件、黑色500件、灰色500件、紅色100 件及SGS檢測費用,總價合計657,870元。原告已於102年4月 11日、4月12日將上開POLO衫第一批(黑色、紅色、白色 POLO衫)出貨,並於7月16日將第二批(灰色POLO衫)全數交 付被告完畢,惟仍有18萬5640元尾款未獲給付,原告自得依 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貳、原告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一、被告提出之採購單、銷貨單、付款匯款單證據資料是正確的 原告賣給被告的貨品,其原料除灰色以外,其餘都是四級以 上,是因為被告指示就成品做酵素柔軟洗,所以會配壞色牢 度。
二、對被告歷次支付貨款時間及金額沒有爭執。三、檢驗級別實際上都是四級,灰色部分是因為被告同意修色才 變成二級。
五、被告抗辯系爭貨品有布料色牢度未達4級之瑕疵,而主張民



法第36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 求權,應無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告交付之POLO衫並無未達約定品質之瑕疵,被告主張依民 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應無理由:
①系爭POLO衫採購訂單備註攔僅記載:「1.賣方所承製之全部 貨品之品質、規格、色澤必須依買方核准之確認樣生產製造 。2.賣方必須協助提供買方所需之檢驗報告,若檢驗報告有 任何不實造假,賣方應負全部責任,並賠償買方之全部損失 。」之約定,並未敘明就貨品之色牢度有何特別約定。再被 證八之電子郵件內容亦僅係原告詢問被告欲進行SGS檢測之 項目及方法,並非原告同意日光牢度級數須達4級以上,被 告辯稱兩造有約定保證之品質,色牢度須達4級以上,係有 誤解。
②縱認兩造有約定保證品質(原告否認),即布料之色牢度須 達4級以上。然原告依被告之指示將黑色、紅色、灰色POLO 衫送SGS紡織實驗室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紅色、黑色P0L0衫 之色牢度三項均有達到4-5級,而灰色P0L0衫之「耐水洗染 色堅牢度」、「耐乾洗染色堅牢度」亦均有達到4-5級,僅 「耐氙弧燈光染色堅牢度」(即日光色牢度)為2級。次查, 一般布廠所稱之色牢度係指耐水洗染色堅牢度、耐乾洗染色 堅牢度,與日光牢度不同,則縱使兩造就色牢度有約定須達 四級以上,惟內容並不包含日光牢度在內。況該日光牢度應 不影響布料整體色牢度之品質,尚難認屬未達約定品質之瑕 疵。
③再查,原告製作之黑色、紅色、灰色、白色POLO衫,僅有灰 色POLO衫之日光牢度未達四級以上。查其原因係因被告要求 修改灰色布料,原告依被告指示請布廠重新染整後,造成日 光牢度等級下降,此由黑色、紅色布料未經改色,日光牢度 均有達四級,即可推知灰色布料之日光牢度減損,係經過改 色重新染整所致。原告均係依照被告之指示處理,亦不知改 色後會影響日光牢度,是該灰色布料之日光牢度未達四級, 非可歸責於原告。
④被告於102年2月23日收受SGS檢測報告後,即已知悉灰色POL O衫之日光色牢度為2級,惟被告並未要求原告改善日光牢度 。被告所稱102年2月25日電子郵件請原告協助進行固色處理 ,並非針對日光牢度要求改善。此由102年2月19日電子郵件 內容:「8.(被告問:灰色網眼布預計送洗試顏色的時間? )原告答:灰色網眼組有部分裁片已經送至繡花廠,等繡花 片送回我會先做樣衣送固色水洗。」,可知所謂「固色處理 」係針對後續水洗程序,而非針對布廠要求。事後被告亦派



人驗收布料,同意灰色POLO衫進行包裝出貨。據此,被告明 知灰色POLO衫之日光牢度為2級,仍通知原告出貨並受領貨 物交付,顯然被告已變更約定之品質,就色牢度之等級與原 告達成新的合意,否則被告不可能同意受領系爭貨物。是兩 造約定之品質既已變更,系爭灰色POLO衫即無被告所稱未達 約定品質之瑕疵。
⑤兩造簽訂系爭POLO衫採購契約時,被告從未告知或請原告協 助申請MIT標章,申請MIT標章並非兩造約定之內容,原告亦 無義務協助被告申請,事後原告有無申請通過亦與系爭採購 契約無涉。依兩造簽訂之採購契約,僅約定原告須提供SGS 檢驗報告。原告檢附之SGS檢驗報告,黑色、紅色、灰色POL O衫之色牢度均有四級以上(僅灰色POLO衫之日光牢度為2級 ),已符合被告之要求,並經被告確認後始同意原告生產大 貨。是原告逕以事後申請MIT未通過為由,拒絕給付尾款, 顯不合理。經查,被告申請MIT標章未通過之原因,應係該 批布料經水洗後造成色牢度下降所致,此由原告事後將同批 製造而未經水洗程序之布料代為申請MIT通過,即可證知。 兩造於101年11月14日訂約後,被告於101年12月10日要求將 POLO衫成衣水洗再出貨。水洗之方式均由被告自行與水洗廠 溝通聯絡,水洗費用亦由原告支付。原告僅依被告指示,將 製好的成衣送至水洗廠,水洗之方式與過程原告無從知悉。 是以,若因水洗過程造成POLO衫之色牢度下降,應不可歸責 於原告。
(二)再按民法第3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縱如被告所言,認係 爭灰色POLO衫之日光牢度未達4級,而屬未達約定品質之瑕 疵。則被告明知有此瑕疵,仍為受領,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 之物,即生失權之效果,被告自不得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又該瑕疵可由SGS檢驗報告得知,自非屬不能依通常 方法檢查發現之瑕疵,是被告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應無理由。
(三)原告給付之布料並無瑕疵,顯非不完全給付,已如前述。退 步言之,縱有日光牢度之瑕疵,亦係被告要求改色或被告增 加水洗程序所致,應不可歸責於原告,是被告主張民法第22 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亦無理由。
(四)系爭POLO衫訂購契約預訂交貨日期固為102年3月10日,惟被 告於生產過程中一再變更設計,已嚴重影響交期。原告於10 2年1月9曰電子郵件已告知:「灰色(POLO衫)部分因為打色 依據有再次做變動,需重新安排打色,因故灰色交期需重新 再議。其餘三色協商布廠先行安排生產送測第七頁出貨,今 天下午可以確認是否可行。」被告於102年1月18曰回覆:「



灰色或是要改色的交期延誤我司確認沒有問題,不是貴司責 任請放心。」,可知被告完全了解生產過程中,因為變更所 可能產生之遲延,並同意原告展延出貨。
(五)又系爭POLO衫上之刺繡圖案,係被告自行委請藝美刺繡企業 社製作繡花片,再送交原告公司加工車縫。依102年1月18曰 電子郵件,被告原訂於1月22日將繡花片送至原告公司。 然遲至102年3月5日始交付503片、3月12日交付50片予原告 公司。全部繡花片均須經被告一一確認後始能進行車縫,此 時顯已無法於原先預定之日期出貨,此亦為被告所知悉。可 知被告已同意原告延後給付,此由102年4月10日電子郵件被 告表示:「Polo衫已於昨日完成驗貨,請務必在週五前完成 出貨,並請回覆正確出貨日期及時間。」被告同日回覆:「 POLO衫下週一之前全數出貨沒有問題。」即可證明被告確已 同意原告展期交貨之意思,難認原告有給付遲延之情事。退 萬步言,縱認原告給付遲延,顯係因繡花片製作日程拖延所 致,非可歸貴於原告,是被告認原告出貨已逾期20日,請求 原告依系爭採購訂單之約定,賠償訂單總價全額,為無理由 。
六、原告公司交付美國棉POLO衫及純棉T恤並無給付遲延:(一)兩造簽訂101年11月14日及16日POLO衫採購訂單約定出貨日 期為102年3月10日。102年1月2日簽訂T恤採購訂單約定出貨 日期為102年3月15日。惟被告於102年2月19日Email表示: 關於POLO衫與T恤訂單交貨時間想與貴司討論,POLO衫我司 希望能分為兩次交貨,第一批共950件,剩下的量延後一個 月,但希望依照銷售狀況決定刺繡圖案,是否來得及變更。 T恤部分第一批交貨共600件,灰色視情況調整,剩下黑色、 白色各100件,我司會依照銷售狀況調整出貨款式,預計第 一批後一個月交貨。」等語,表明被告就POLO衫及T恤指示 原告分為兩批出貨,第二批延後一個月交貨,即有協議變更 原訂之交貨日期之意思。
(二)再被告向原告訂POLO衫時,並未告知要在布料上加工繡花, 係被告事後自行委請藝美刺繡企業社製作繡花片,再送交原 告公司加工車縫。因繡花製作有所遲延,致影響原告生產製 程。原告102年2月21日Email表示:「早上有跟繡花廠聯繫 ,繡花廠老闆確認要到今天下午才會開始安排上線。延至今 日才上線的原因,是因為您有跟他商量,只要先繡部份,截 至昨日才做好最後確認繡花的問題。按照這樣的進度勢必影 響POLO衫的交期,請了解。原訂POLO衫交期3/10必須重新再 做排定。繡花廠的進度請催促,為沒有繡花片連大貨樣都無 法進行」等語,表明因繡花片製作問題致影響POLO衫大貨樣



之生產進度,告知被告必須延後出貨時間,是被告於102年2 月間即已知悉POLO衫已無法於原訂日期交貨,且有默示同意 。
(三)被告於102年3月12日Email表示:「POLO衫第一批可以交貨 的時間,請再告知。」,102年4月10日Email(原證30)表示 :「POLO衫已於昨日完成驗貨,請務必在週五前完成出貨, 並請回覆正確出貨日期及時間。」,原告回覆:「星期一有 跟吳先生確認。因為上週末幾乎都是雨天,濕氣太重,所以 不敢包裝,怕之後會有保存問題,所以耽誤了進度。這週天 氣好轉,已經開始進行包裝,最遲下週一出貨。」由此可知 ,於102年4月間,兩造就POLO衫之第一批出貨日期已有合意 重新約定交貨日期,原告於102年4月11日交付第一批POLO衫 ,並無給付遲延。
(四)關於灰色POLO衫部分,原告102年1月9日Email表示:「目前 確認進度如下:1.已確認顏色:黑色、白色、紅色。..灰色 部分因為打色依據有再次變動,需重新安排打色,因故灰色 交期需重新再議。其餘三色協商布廠先行安排生產送測出貨 ,今天下午可以確認是否可行。」,被告於102年1月18日( 參原證3)回覆:「灰色或是要改色的交期延誤我司確認沒有 問題,不是貴司責任請放心。」可知因灰色POLO衫改色所致 交貨日期延誤,被告已有同意。
(五)T恤部分,被告於102年2月18日Email表示:「10.T恤印刷定 稿時間待我司通知,影響交期部分請協助告知。」原告回覆 :「按照目前進度,T恤的交期勢必會影響,但是會影響的 時間要等您確認印刷定稿時間,再向您做回覆。」。被告 102年2月21日Email(原證32)表示:「基於產品品質為第一 的考量下,我司決定不趕3/2的貨。」,102年3月5日Email :「由於部分原因,我司決定更改T恤第一版的生產數量。主 要是將棒球版數量由200更改為100,拉克蘭袖數量由50 改 為100。」,102年3月12日Email:「棒球版的T恤我司最後決 定取消國旗標誌」。由上開信件往來,可知被告於生產過程 中一再變更T恤樣式之數量及印花圖樣,原告均一再配合盡 力滿足原告要求,不論係變更數量或印刷印花圖樣,均會影 響生產日程,此亦為被告所知悉。
(六)又被告於102年4月10日Email表示:「3.T恤預計可出貨的時 間,我司希望下周三前。」,原告回覆:「星期四如確認可 以水洗,這週完成整燙,下週可以品檢包裝。」,可證兩造 就T恤交貨日期已有重新約定,故原告於102年4月22日始交 付第一批T恤,並無給付遲延。
(七)綜上,因POLO衫之繡花片製作遲延,灰色POLO衫改色及T恤



印花圖樣、數量變更等事由,所致原告未於原訂日期交貨, 顯非可歸責於原告。且兩造以信件往來討論生產細節,已就 交貨日期重新協議,被告既已同意,即無原告給付遲延的問 題。因此,被告主張因原告給付遲延,得依契約第4條規定 請求賠償云云,洵有誤解,並非事實。
七、被告抗辯黑色、紅色、灰色POLO衫及黑色T恤有布料色牢度 未達4級之瑕疵,而主張民法第36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22 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無理由,分述如下:(一)查採購訂單第2.項之約定,原告依約定將黑色、紅色、灰色 POLO衫送請SGS紡織實驗室檢測,SGS檢測報告結果顯示:紅 色、黑色P0L0衫之「耐水洗染色堅牢度」及「耐乾洗染色堅 牢度」為「4-5級」。「耐氙弧燈光染色堅牢度」為「4級」 ;灰色P0L0衫之「耐水洗染色堅牢度」、「耐乾洗染色堅牢 度」為「4-5級」,「耐氤弧燈光染色堅牢度」為「2級」。 顯示除灰色POLO衫外,黑色及紅色POLO衫之色牢度均有達到 4級以上。
(二)原告另將黑色、灰色T恤送請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下稱紡研所)檢測,由紡研所於102年2月23日直接將檢驗報 告寄給被告,被告收到報告後,從未向原告表示有色牢度未 達4級之情事,可見黑色及灰色T恤布料並無瑕疵,否則被告 不會通知原告生產,亦不可能受領貨物。
(三)原告製作之黑色、紅色、灰色、白色POLO衫,僅有灰色POLO 衫之日光牢度未達四級以上。查其原因,係因被告要求修改 灰色布料顏色,原告請布廠重新染整後,造成日光牢度等級 下降,此由黑色、紅色布料未經改色,日光牢度均有達四級 ,即可推知灰色布料之日光牢度減損,係經過改色重新染整 所致。原告均係依照被告之指示處理,亦不知改色後會影響 日光牢度,是該灰色布料之日光牢度未達四級,非可歸責於 原告。
(四)被告於102年2月23日收受SGS檢測報告後,即已知悉灰色POL O衫之日光色牢度為2級,惟被告並未要求原告改善日光牢度 。被告所稱102年2月25日電子郵件請原告協助進行固色處理 ,並非針對日光牢度要求改善。此由102年2月19日電子郵件 內容:「8.(被告問:灰色網眼布預計送洗試顏色的時間?) 原告答:灰色網眼組有部分裁片已經送至繡花廠,等繡花片 送回我會先做樣衣送固色水洗。」可知所謂「固色處理」, 係針對後續水洗程序,而非針對布廠要求。事後被告亦派人 驗收布料,同意灰色POLO衫進行包裝出貨。據此,被告明知 灰色POLO衫之日光牢度為2級,仍通知原告出貨並受領貨物 交付,顯然被告已變更約定之品質,就色牢度之等級與原告



達成新的合意,否則被告不可能同意受領系爭貨物。是兩造 約定之品質既已變更,系爭灰色POLO衫即無被告所稱未達約 定品質之瑕疵。
(五)兩造簽訂系爭POLO衫採購契約時,僅約定原告須提供檢驗報 告,被告從未告知或請原告協助申請MIT標章,申請MIT標章 並非兩造約定之內容,原告亦無義務協助被告申請。原告於 102年2月間已將POLO衫之SGS檢驗報告及T恤之紡研所檢驗報 告送交被告,已如前述,被告稱交貨時並無檢驗報告並非事 實。被告於102年4月17日始以Email表示準備申請MIT標章, 請原告公司協助提供現場製程設備照片、無使用偶氮染料聲 明書、布料批號、填寫驗證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原告僅係單 純配合被告而協助提供所需文件,並非原告依系爭採購契約 應負之給付義務。由被告已受領第一批POLO衫後,始提出申 請MIT標章之要求,益證MIT標章顯非兩造契約約定所指之檢 驗報告。是原告逕以事後申請MIT標章未通過等與兩造契約 無關之理由,拒絕給付尾款,顯無理由。
(六)復查,被告申請MIT標章未通過之原因,應係該批POLO衫布 料經水洗後造成色牢度下降所致,此由原告事後將同批製造 而未經水洗程序之布料代為申請MIT通過,可證知未經水洗 的布料並無色牢度下降的問題。原告於104年10月另將同批 未經水洗之黑色POLO衫剩餘布料送請紡研所檢驗,檢驗報告 顯示「耐洗牢度項目」均達4級以上,由此可知,未經水洗 之POLO衫色牢度確實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並無被告所稱瑕 疵。
(七)兩造於101年11月14日訂約時,被告未先告知要求水洗,於1 01年12月10日始要求將POLO衫成衣水洗再出貨。水洗之方式 均由被告自行與水洗廠溝通聯絡,水洗費用亦由原告全額支 付。原告僅依被告指示,將製好的成衣送至水洗廠,水洗之 方式與過程原告實無從知悉。是以,不論水洗方式是否為酵 素柔軟洗,被告對於因水洗過程造成布料之色牢度下降,若 影響品質而受損失,應自行負責,不可歸貴於原告。八、再按民法第3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縱如被告所言,認係 爭POLO衫及T恤之色牢度未達4級,而屬未達約定品質之瑕疵 。則被告明知有此瑕疵,仍為受領,並於102年9月24日仍匯 款28,875元,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依上開規定,即生失權 之效果,被告自不得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又該瑕疵 可由SGS及紡研所檢驗報告得知,自非屬不能依通常方法檢 查發現之瑕疵,是被告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應無理由。
九、原告給付之布料並無瑕疵,顯非不完全給付,已如前述。退



步言之,縱有色牢度之瑕疵,亦係被告要求改色或被告增加 水洗程序所致,應不可歸責於原告,是被告主張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亦無理由。
十、POLO衫之色牢度下降原因,係被告要求將P0L0衫送水洗,因 水洗方式添加酵素而影響原本布料之色牢度。由證人之證述 可知,水洗方式均係依照被告之指示,且樣本均經被告確認 後才水洗。是以,被告對於因水洗過程造成布料之色牢度下 降,致影響品質而受損失,應自行負責,不可歸責於原告。 況布料均經被告確認同意後才進行水洗,亦難謂有物之瑕疵 。
叁、被告則答辯稱:
一、緣被告公司分別於101年11月14日、102年1月2日向原告公司 訂購美國棉PoloShift(即P0L0衫)、100%純棉T-Shirt (即T -Shirt),約定於102年3月10日、102年3月15日交貨。被告 公司分別於101年11月21日、102年1月31日支付訂金19萬元 、99,000元予原告公司,惟原告公司遲至於102年4月12 日 、102年4月22日始將P0L0衫第一批貨(黑色405件、白色480 件、紅色62件,銷貨金額為38萬660元)、T-Shirt第一批貨 ( 黑色233件、白色237件,銷貨金額為129,250元)交付予被 告公司,被告公司於102年6月11日支付263,353元予原告公 司,之後原告公司分別於102年6月20日、102年7月16日將插 肩袖短T (白/黑100件,銷貨金額2萬7,500元)、P0L0衫( 灰色442件,銷貨金額176,800元)交付予被告公司,被告公 司再於102年9月24日支付28,875元予原告公司。二、次查,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須協助提供所需之檢驗報告, 於102年1月25曰僅先就紅色、黑色、灰色之P0L0衫布料送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SGS)檢驗,被告公司要P0L0衫 的檢測項目於日光色牢度需達4級以上,並經原告公司同意 ,但灰色之P0L0衫布料卻僅有2級。另外,就T-Shirt之檢驗 部分,被告公司要求檢測項目於色牢度需達4級,亦經原告 公司同意。
三、而被告公司於102年4月17日即要求原告公司系爭P0L0衫及T- Shirt需經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檢驗,以申請MIT標章,惟原 告公司遲未處理。被告公司只好於102年8月2日自己送驗, 經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檢驗,黑色、灰色、白色、紅色之P0 L0衫及黑色之T-Shirt均未通過品質檢驗,耐光(註:為色 牢度之檢驗項目)均在4級以下),未達兩造約定之保證品質 。
四、嗣原告公司雖代為申請MIT標章通過,但並非以系爭已交貨 之P0L0衫及T-Shirt送驗(註:因系爭P0L0衫及T-Shirt均在



被告公司,原告公司並未至被告公司取貨送驗),該等檢驗 報告實有不實之嫌。因原告公司遲延交貨,且上開未通過檢 驗之P0L0衫及T-Shirt未達兩造約定之保證品質,故被告公 司拒絕給付剩餘款項18萬5482.5元,原告公司請求被告公司 給付18萬5640元並無理由。
五、原告公司未依約定日期交付系爭P0L0衫及T-Shirt,依約需 賠償訂單總價全額;退步言之,縱依逾期15天,扣其單價 10%之約定,被告公司亦可主張扣款7萬1,421元:(一)按系爭P0L0衫及T-Shirt之採購訂單載明:「4.賣方所承製 之貨品,若無法達到交期逾期交貨,逾期3天內為警告不罰 款,逾期7天,扣其單價5%。逾期15天,扣其單價10%。逾期 超過20天以上買方有權利拒絕收貨賣方須退還訂金給買方, 賣方並需賠償其訂單總價全額。」
(二)P0L0衫第一批貨(黑色405件、白色480件、紅色62件,銷貨 金額為38萬660元)、T-Shirt第一批貨(黑色233件、白色 234件,銷貨金額為129,250元)、插肩袖短T (白/黑100件 ,銷貨金額27,500元)、P0L0衫(灰色442件,銷貨金額17 6,800元)均逾期超過20天以上,依上開約定,原告公司需 賠償系爭P0L0衫及T-Shirt之訂單總價全額即987,870元(65 7,870+33萬元=987,870)予被告公司。(三)退步言之,縱依逾期15天,扣其單價10%之約定,則就上開 原告公司交貨逾期部分,被告公司可主張扣抵7萬1421元( 38萬660X10% +129,250X10%+27,500X10%+176,800X10% =71, 421)。
六、按民法第360條、第359條、第227條規定,於102年1月25 日 ,僅先就紅色、黑色、灰色之P0L0衫布料送SGS檢驗,被告 公司要求P0L0衫的檢測項目於日光色牢度需達4級以上,並 經原告公司同意,但灰色之P0L0衫布料卻僅有2級;另經紡織 產業綜合研究所檢驗黑色、灰色、白色、紅色之P0L0衫及黑 色之T-Shirt均未通過品質檢驗,耐光(註:為色牢度之檢 驗項目)均在4級以下,均未達兩造約定之保證品質,業如 前述。是以,原告公司交付之黑色、白色、紅色P0L0衫及黑 色T-Shirt具有瑕疵,未達其約定之保證品質,導致被告公 司至少受有前開具有瑕疵且未達約定保證品質之貨品價金之 損害466,972元(380,660+233X275)X1.05=466,972)。七、被告公司對於原告公司請求之金額已無給付義務。姑且不論 原告公司遲延交貨扣款部分,被告公司於具有瑕疵且未達約 定保證品質之貨品價金之損害,可扣除之金額已達466,97 2 元,而被告公司應給付之總額為766,710.5元(380,660+176, 800 +129,250+27,500 )X1.05+16,790=766710.5 ),已付款



項為581,228元(190,000+26,335+99,000+28,875),剩餘未 付款項為185482.5元。又上開被告公司至少可扣除金額已達 466,972元,故被告公司已無給付義務,原告公司所為請求 自無理由。
八、依證1所示日期為102年3月1日及3月2日,信件內容均僅為生 產前小修改,並不會影響交期。而被告公司未曾同意被告公 司交期可延期。依證3所載「如電話所說應是1/21(星期一) 送繡花片,1/22(星期二)轉給貴司」,可知在102年1月22即 有繡花片轉給原告公司。依證4所載,在102年3月5日亦有50 3件繡花片交予原告公司,亦不會影響交期。是以,系爭P0L 0衫及T-Shirt約定之交期為102年3月10日、102年3月15日, 原告公司確未依前揭日期交付系爭P0L0衫及T-Shirt。九、被告公司係向原告公司訂購P0L0衫及T-Shirt,則買賣標的 為P0L0衫及T-Shirt,並非布料,系爭P0L0衫及T-Shirt需達 到兩造約定之保證品質(色牢度需達4級)。而系爭黑色、 灰色、白色、紅色P0L0衫及黑色T-Shirt確未達兩造約定之 保證品質。
(一)色卡打色僅以肉眼確認顏色,布料手感確認僅確認布料的手 感,均與色牢度無關。
(二)證5所載「我司已確認POLO衫灰色大布無問題」,以肉眼確 認顏色,並未確認色牢度。而要求修色,係因灰色之P0L0衫 布料色牢度經SGS測試僅有2級,故被告公司要求修補瑕疵以 期製作成P0L0衫時,色牢度可達4級,但被告公司將原告公 司交付之系爭灰色Polo衫送驗,色牢度仍未達4級。(三)原告公司主張T-shirt所使用的白色、黑色布料,出廠前皆 通過相關測試云云,應由原告公司舉證,且被告公司未曾看 過該等關於色牢度之檢驗報告。
(四)原證6所示與色牢度無關,原證7所示僅被告公司對於灰色貔 貅大貨目測之品質及手感較先前之大貨品質較佳,與色牢度 亦無關聯,蓋系爭P0L0衫及T-Shirt出貨時並無任何檢驗報 告,被告公司並無法得知該等貨品是否有達兩造約定之保證 品質(色牢度需達4級)°
十、按系爭P0L0衫及T-Shirt之採購訂單載明:「賣方必須協助 提供買方所需之檢驗報告,若有檢驗報告有任何不實造假, 賣方應負全部責任並賠償買方之全部損失。」,準此,原告 公司有提供被告公司就系爭P0L0衫及T-Shirt所需檢驗報告 之義務。次按,被告公司要求系爭P0L0衫的檢測項目於日光 色牢度需達4級以上,並經原告公司同意。另外,就系爭T-S hirt之檢驗部分,被告公司要求檢測項目於色牢度需達4級 ,亦經原告公司同意。而被告公司於102年4月17日即要求原



告公司系爭P0L0衫及T-Shirt需經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檢驗 ,以確認是否有達原告公司所保證之品質,惟原告公可遲未 處理。被告公司只好於102年8月2日自己送驗,經紡織產業 綜合研究所檢驗,黑色、灰色、白色、紅色之P0L0衫及黑色 之T-Shirt均未通過品質檢驗,耐光(註:為色牢度之檢驗 項目)均在4級以下(參被證14),未達兩造約定之保證品質 。
十一、依證13 (註:約2012.12.11之mail)所示,僅P0L0衫要做 成衣水洗再出貨,並不包括T-Shirt。且僅提及水洗,並 未提及酵素柔軟洗,被告公司並未指示要使用後酵素柔軟 洗。係由原告公司將成品送至彰化合鑫水洗場,故原告公 司稱由被告公司自行安排成品送至彰化合鑫水洗場,使用 後段酵素柔軟洗云云,並非事實。原告公司所稱使用後段 酵素柔軟洗,經此後段加工導致對布料品質產生影響云云 ,惟未見原告公司具體說明舉證。
十二、姑且不論原告公司所稱使用後段酵素柔軟洗,經此後段加 工導致對布料品質產生影響是否為真,原告公司出貨交付 予被告公司之系爭P0L0衫及T-Shirt仍需達到兩造約定之 保證品質(色牢度需達4級)。而依證13所示,原告公司 亦未反應水洗或酵素柔軟洗會對布料品質產生影響,且縱 使有影響,原告公司亦應做好固色等措施,將影響降到最 低。
十三、依證13第一份單據所示,僅載「襯衫酵素、297件(白248 、紅49)」,係載明「襯衫」,並非Polo衫或T-Shirt,件 數亦與原告公司交付被告公司Po1o衫或T-Shirt之件數不 符;依證13第二份單據所示,僅載「襯衫固色、203、黑 」,係載明「襯衫」,並非Polo衫或T-Shirt,係載明「 固色」,與原告公司主張之酵素柔軟洗並無關聯,件數亦 不符;證13第三份單據所示,僅載「短襯衫、251、柔洗 (灰)」,係載明「短襯衫」,並非P0L0衫或T-Shirt, 件數亦不符。
十四、被告除了灰色422件POLO衫之價款外,其餘均已付清。十五、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意旨,如 係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則無第365條所定法定期 間之適用,仍適用1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次按最高法院85 年台上字第3109號民事判決意旨,如物有瑕疵,且係因可 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則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 付之規定,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害。查,被告公司於102年9 月10日收到修正的檢驗報告,於當日即通知原告公司,要 求其改正瑕疵,原告公司也承諾要改正瑕疵。之後,原告



公司雖代為申請MIT標章通過,但並非以系爭已交貨之Pol o衫及T-Shirt 送驗,系爭Polo衫及T-Shirt之瑕疵仍未改 正,故被告公司迫於無奈於103年4月1日主張瑕疵損害扣 款。是以,原告公司交付之黑色、白色、紅色P0L0衫及黑 色T-Shirt具有瑕疵,未達其約定之保證品質,導致被告 公司至少受有前開具有瑕疵且未達約定保證品質之貨品價 金之損害46萬6,972元(380,660+233X275)X1.05=46萬6,97 2),被告公司得依上開規定之意旨請求損害賠償並主張抵 銷,故被告公司已無給付義務。
十六、灰色之P0L0衫布料經SGS檢驗後,色牢度僅2級,因不符雙 方約定之色牢度需達4級以上,故被告於102年2月25日, 要求原告進行固色處理,以期製作成P0L0衫時,色牢度可 達4級。
十七、只有紅色、黑色POLO衫布料都有達到四級不爭執,灰色部 分被告沒有同意修色。
十八、卷內僅有紅色、黑色POLO衫布料之耐光色牢度為4級之證 據,並無白色POLO衫及黑色T-Shirt布料之耐光色牢度為4 級以上之證明,而需有白色POLO衫及黑色T-Shirt布料之 耐光色牢度為4級以上之前提事實成立,始有後續加酵素 水洗是否會影響耐光色牢度之問題,但原告並未就該前提 事實舉證說明,故原告自應就白色POLO衫及黑色T-Shirt 之耐光色牢度未達4級之瑕疵負損害賠償貴任,而白色POL O衫及黑色T-Shirt具有瑕疵且未達約定保證品質之貨品價 金之損害為268,879元(240+240)x400+(91+49+48+45)x27 5) xl.05=268,879),而被告公司剩餘未付款項為185,482 .5元,前開被告公司可扣除之金額為28,879元,故被告公 司已無給付義務,原告公司所為請求自無理由。十九、色牢度之檢驗依作用力不同而有不同的檢驗項目,如被證 13 之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成衣產業公告事項所示 ,可分為經水洗後色澤變化程度的耐洗染色堅牢度,以及 經日光作用後色澤變化程度的耐氙弧燈光色牢度,故水洗 對成衣造成的影響,並不會及於經日光作用的檢驗項目耐 氙弧燈光色牢度;甚且,依被證14之MIT檢驗報告,耐洗 染色堅牢度均在4級以上,可證縱使本件如原告所主張系 爭P0L0衫及T-Shirt有經酵素水洗(註:被告否認之), 並不影響其耐洗染色堅牢度,故原告主張係因水洗過程造 成P0L0衫色牢度下降云云,並不可採。
二十、依證人劉明珠所述,僅能證明加酵素水洗會產生褪色現象 ,並不能證明加酵素水洗會影響色牢度或耐光色牢度,亦 僅能證明襯衫部分(白色248件、紅色49件、黑色203件)



有經酵素水洗,並不及於POLO衫。且證人劉明珠於關鍵問 題之回答均稱不知道、忘記了,顯然避重就輕,所言不實 ,不能證明係由被告指示水洗等語,並為答辯聲明:(一) 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如受不利 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11月14日向其訂購美國棉Polo Shift ,含白色500件、黑色500件、灰色500件、紅色100件及SGS 檢測費用,總價合計657,870元,原並約定於101年3月10日 交付貨物及原告於102年4月12日、同年4月22日將第一批P0L 0衫貨黑色405件、白色480件、紅色62件交付予被告,又於 102年7月16日將P0L0衫灰色442件交付予被告,剩餘貨款185 ,640元為被告所尚未給付等情,據其提出採購訂單、客戶應 收帳款對帳單在卷足憑,且前揭貨物經原告於前揭時間交付 被告,亦業經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堪信為真實,自可為 本件裁判之基礎。
二、原告又主張兩造原約定於101年3月10日交付前揭貨物,其係 因被告變更設計,始未於101年3月10日交付貨物,而於前揭 時間交付前揭貨物,又前揭貨物已全數交付被告完畢,此為 被告所了解且同意其延展出貨,且前揭貨物符合兩造約定保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傑凡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