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5年度,30號
GSEV,105,岡簡,30,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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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劉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岡簡字第3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 年3 月1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 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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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