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5年度,88號
PTEV,105,屏補,88,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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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88號
原   告 李坤諸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凃適之及吳育霖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原告訴請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
  縣萬丹鄉○○村○○路0 段000 號房屋全部遷讓交還原告,
  並請求被告依協議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6,000 元。
  而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67,900元,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參。又請求依協議書給付金額部分,與
  原告請求遷讓房屋核屬不同之訴訟標的,依上開規定,應合
  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3,
  900 元(計算式:67,900+176,000 =243,900 )。
三、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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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