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陳炳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補字第 3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 國105 年2 月3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 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 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 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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