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46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欽聰等因104 年度屏簡字第468 號給付
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