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福仁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相 對 人 謝平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王陳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呂黃哖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呂金木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居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起本院105年度屏簡字第132號請求請求塗 銷登記事件,業因未補正當事人資料,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上開民事 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之訴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訴訟救助自不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