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羅秀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駱榮君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惠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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