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224號
SLEV,105,士簡,224,201603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張玉玲(即張建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茄萣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