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5年度,137號
SLEM,105,士簡,137,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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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宏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門號:○○○○○○○○○○號,含SIM卡)及保險套貳拾柒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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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