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5年度,18號
CYEV,105,朴簡調,18,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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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王雅莉
相 對 人 王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王雅莉之債權人,本 於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王雅莉王某就被繼 承人王正義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101 年8 月15日 相關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之詐害債權行為。惟其訴 訟標的既為撤銷相對人所為上開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權,核 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又相對人王某未經聲請人 明載其姓名(經本院依職權案聲請人所提住所地址上網查詢 亦查無此人),雖於民法第116條當事人書狀程式規定有違 ,但縱命聲請人補正,亦無礙本件之結論,爰不命補正,逕 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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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