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7號
原 告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林士琪
被 告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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