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5年度,19號
CYEV,105,嘉小,19,201603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19號
原   告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林士琪
被   告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1/1頁


參考資料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