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松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冠君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