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陳錦珠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陳禹安
許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12,000元,固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被告104年11月9日 具狀追加請求給付後續住院保險理賠468,000元,合計訴訟 標的金額達780,000元,致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而兩造亦當庭表示改用通常 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 常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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