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5年度,90號
OLEV,105,員補,90,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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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90號
原   告 張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振展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9,705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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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