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5年度,71號
OLEV,105,員補,71,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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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71號
原   告 張芫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彥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門診收據、診斷證明書等影本。
二、被告賴彥安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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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