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王堯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10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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