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荷傳銘
複 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蕭智瑋
蕭瑜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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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起訖(民國)及利率 │ 違約金起訖(民國)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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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2 │自104年11月2日起至104年12 │
│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1.76% │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 │
│計算。 │計算。 │
├─────────────┼─────────────┤
│自104年12月23 日起至105年1│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05年1 │
│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69%計│月5 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 │
│算。 │計算。 │
├─────────────┼─────────────┤
│自10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5年1月6 日起至105年4月│
│,按週年利率2.69%計算。 │1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 │;暨自105年4月2 日起至清償│
│ │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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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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