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4年度,391號
NTEV,104,投簡,391,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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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91號
原   告 黃美連
被   告 辜 牛
      辜秋彬
      辜淑顏
      辜淑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上午11 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5 日內,提出被繼承人辜洽 義之配偶辜吳捷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報 辜吳捷生卒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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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