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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