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卓敏隆
被 告 余廖秋玉
余素昭
余簽
余類
余素言
余慰
余政憲
余政謙
余旻蓁
余政達即余凱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7 地目欄「旱」之記載,應更正為「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 所示南投縣南投市○○○ 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目應為「建」,此有上開土地第三類 登記謄本在卷可查,從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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