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伯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叁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