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華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宜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暨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
。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