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86號
原 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紫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春振、楊金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
二、被告楊春振、楊金昌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四、坐落彰化縣二林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