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謝新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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