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司斗調字,105年度,20號
PDEV,105,司斗調,20,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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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斗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銘雄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鄭謝秀滿應將彰化縣田中 鎮○○段000地號土地於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6年4月13日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謝鄭秀滿鄭銘雄公同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5年2月2日依職權發 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 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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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