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 對 人 黃國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 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現籍設於「宜蘭縣冬山鄉」,有相對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而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民國105 年3 月8 日國道警一交 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記載, 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