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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5年度,205號
NHEV,105,湖小,205,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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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05號
原   告 潤泰陽光天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逸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世賢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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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