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216號
CLEV,105,壢簡,216,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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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16號
原   告 梁月圓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春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2,061 元(土地
90.02 平方公尺×7500元+建物133,400 元+不當得利113,511
元=922,0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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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