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4年度,185號
CLEV,104,壢簡聲,185,2016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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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傅方菱
      傅秦芳
      傅瑜芳
      傅芳琳
      傅芳琦
      傅芳球
      傅祖格
      傅子恩
      楊凰雅
      傅芳馨
      傅恒立
相 對 人 傅祖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104 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新竹縣湖口鄉○○○街00號」之記載,應更證為「住新竹縣湖口鄉○○○街00號」;關於「住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67巷2 」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 樓」;關於「傅子思」之記載,應更正為「傅子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已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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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