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59號
原 告 許世昌
被 告 杰宇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被 告 陳富榿
訴訟代理人 楊翔鈞
陳曉君
被 告 葉泰良
張嘉蘭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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