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違約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509號
CLEV,104,壢簡,509,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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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0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方曙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方偉珍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黃志仁律師
被   告 吳宜燕
訴訟代理人 簡詩長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洪思瑋
被   告 胡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違約金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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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