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貳
萬玖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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