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王秋翔
被 告 黃世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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