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400號
SJEV,105,重簡,400,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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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薛洋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 亦為聲請調解事件所準用,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 後段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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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