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586號
SJEV,105,重小,586,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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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586號
原   告 李俊成即茂城五金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 萬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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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