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413號
SJEV,105,重小,413,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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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413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永
      許依淳
被   告 許吳花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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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